怎么缴个人所得税-怎么缴个人所得税更

提问时间:2020-05-0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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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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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个税怎么缴

我是个体户,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采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个人,应当由税务部门审核。税收: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力开户的个体户,由税收部门定期征收固定税率。对于有一定情况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实应纳税额,并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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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注意事项:

1.税法规定个人收入有11种应税项目。除了最常见的工资,薪水和劳动报酬外,它还包括自营职业收入,股息和股息收入,以及彩票等意外事故收入和其他收入未明确说明。

2.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必须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没有住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从代扣代缴工资中扣除。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在收到发票后的下个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税纳税人为基础,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号码的,应当以中国公民身份为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11条居民个人获得全面收入并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税代理人,则预扣税代理人应每月或每月预扣预缴税款;如果获得收入,则应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结算。代扣代缴预付款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如果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每月扣减预缴税款,并且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有代扣代缴税的,代扣代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不结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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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当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税收。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次年6月30日前缴纳该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缴纳期限的,纳税人应当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税收。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所得第二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并纳税。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获得工资和薪水的非居民个人,应在收入后一个月的15天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因移民而取消了其中国户口,他应在取消其中国户口之前清除税款。

第14条预扣代理人的每月预扣税或预扣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将预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或代扣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按照库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薪金管理条例》。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高管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了五年,并且从第六年起,每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薪水都需要在中国征税。

但是,国税发[1994] 148号文件关于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1.本文件仅规定了纳税原则以及国内外收入分配方法。没有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您还可以使用“税前税”方法,并且计算结果完全不同。这些文件尚不清楚。

我们的重点是在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解释外国董事国家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担任董事,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支付工资÷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本文档的条款,我们将对上述公式进行同义转换:

应付税款=(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对国税发[2004] 97号的公式进行了同义转换后,每个人对该公式有了新的理解,也就是根据国税发[2004] 97号的政策计算公司,适用于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从他们在中国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时间到其被解除上述职务之时,无论他们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责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部分:

1. 1.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并支付,其公式为“(((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一个月内“当月工资薪水÷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的含义

2.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也应在中国部分工作期间在中国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扣除额的快速计算)×当月海外支付的工资含义÷当月国内外支付的总额×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像这样分解公式,可以在国税发[2004] 97号中看到问题所在。以我们的外国董事为例,无论我们已经与中国签署了协议还是没有达成协议,在中国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都没有问题。因此,在公式中金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ד在月内支付工资÷月内和月外支付的总工资”部分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公式的第二部分,“(((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当月支付的海外工资÷在当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额月×每月在国外的工作天÷每月的天数如有疑问,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不得收取公司支付的董事袍金或工资。在中国境内。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其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至终止上述职务之日起,无论其是否履行职务,均应予以宣告并予以支付。在中国以外。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些董事或高管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所支付的薪金和工资,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但是,国税发〔2004〕97号中的这一公式存在问题。根据《税收协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连续90天或少于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的董事和高管,根据97号文的规定,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也必须在中国申报税收,这与《国税发[1994] 2条》的规定相抵触。国税发〔2004〕97号文件中还有另一个缺陷。

III。国税函[2007] 946号

基于上述两个文档的不完善之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国税函[2007] 946号,如何处理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