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纳税额的税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30%,超过30%的个人不得税前扣除。
请注意,捐赠有一项税前扣除原则,即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在税法中是不承认的(不允许扣除税前扣除),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组织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仅在税前可以扣除应税收入的30%时:
1.直接捐赠
2.通过慈善组织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