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聘用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发给干部和职工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支出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再就业由个人扣除扣除《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该年的第27号法案)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已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如果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上班,则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主负责组织就业人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退休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业收入按工资和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5] 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已收到您局的《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人员收入和再就业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夏地税发[2005] 34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中的若干规定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服务报酬”的应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后,所得收入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