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情况如何,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扣缴单位的详细申报单。宣布。同时,有必要声明预扣和付款单位的详细信息。报告的内容是摘要数据。此外,还宣布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的收入。
不符合《个人税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人每个月代扣代扣所得税,纳税人不必申报另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以来源预扣和自我声明的形式征收,并注意来源预扣。
所谓的来源预扣,是指使用收入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并在每次将相关收益支付给纳税人时代表预扣税的做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按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在第36条中没有规定任何情况,每个月都会扣除一笔税款,因此无需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