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某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华侨是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具体定义如下:
1.居留是指中国公民已在该国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连续两年在该国居住,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 。
2.尽管中国公民没有在该国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他们已经连续5年以上(包括5年)在该国取得合法居留权。该国在5年内的累计住宿不少于30年月,算是华侨。
3.在国外学习或因公务出国工作的中国公民(包括公共和自负盈亏),不被视为华侨。同时,该文件规定,对于具有海外华人身份的人士,其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和薪金,税务机关可以适用扣除费用。
各国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居住标准,时间标准和意愿标准。在确定居民纳税人时,有些国家使用一种标准,而有些国家则同时使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1)居住标准。这里提到的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临时居住地。在大多数国家,通常很难在税法中给出准确和完整的居住概念。在许多情况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国税法将“在中国居住的人”定义为“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经常居住的人”。
(2)时间标准。通常,它是根据纳税人在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长度来计算的。符合该国税法规定的标准的任何人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大多数国家/地区,此时间标准通常设置为183天,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设置为365天,例如中国,日本;设置的国家很少几十天了。
(3)意愿标准。通常确定纳税人是否愿意以居民或非居民的身份定居或永久居住在该国。根据美国的规定,持有“绿卡”的所有外国公民在税收上都是美国居民。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国际公认的惯例为基础,并采用了居住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生活了一年的人是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并且仅根据税法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税法中的“中国内部”概念是指中国大陆,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