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月营业额少于30,000的个人无需纳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10月1日起, 2014年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依照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如果每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免征营业税。
“通知”适用于所有企业纳税人,但按税种纳税的个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