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甘井子区郊区农村小学的一名普通教师。我的月收入大约是1200。在过去两年中,当学校开工资时,由于加薪之类的原因,工资是在各个月内还清的。学校直接在薪水中。扣除个人税后,请问如何缴纳个人税,应如何计算缴纳的税额?是否有抵扣税款的纳税证明?答复:如果您的单位符合大地税字[1997] 101号的规定,请报当地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返还的工资分配给相关期间,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将要偿还的工资分为当月和当月的工资收入,重新计算该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扣除应缴税款,余额为应纳税额。每个月应付的总额和为当月薪金计算的税额合并为当月应付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纳税凭证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预扣税收据凭证”。给所需的纳税人。
分配给当月并计算应纳税额。
要偿还前几个月的工资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将已偿还的工资恢复到其所属月份,并将其加到原始月份的工资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从当月已缴纳的税款中减去税款。计算如下:
所属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应纳税额= {[((所属月份本月偿还的工资+原月份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支出扣除额)×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已支付的月数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更换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5年第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于偿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明确阐明如下。
纳税人由于政策调整,工作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分级,单位准备期或资金困难而在前几个月偿还工资,并可以按照税法和财务系统规定处理相关帐户,应将工资还款恢复到相应月份,并应重新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当月应缴纳的税款,并应针对每个月的工资薪酬调整应纳税额。计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