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保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上述生活补助金是指由于某些事件或原因对纳税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的某些困难。给予他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以下收入不包括在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内,应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1)由福利费和工会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的资金各种补贴和个人补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所有补贴和补贴; (三)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暂时的生活困难补助是自然的。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条例》,领事特权和豁免
9。免税收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其范围和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