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来自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服务程度报酬”项目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身保险代理人税收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保险代理人使用其佣金,报酬和相关收入,如劳务费(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减去地方税附加费和展览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均按规定计算。展览业的成本是佣金收入减去当地税收和附加费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的经纪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因此,应由潘敬先生在8月份获得的经纪人佣金收入是根据“增值税收入”减去当地税金和展览费用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权利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