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礼物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由提供礼物的人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移给他人因为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处置资产应当视为销售,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收入:(一)用于营销或者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5)用于外部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第二,企业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关于《关于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销售收入应根据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因此,公司购买的礼物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应将其视为销售,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财税[2011] 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向手机赠送手机礼物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积了一定消费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如果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税应由给予该收入的公司代扣并缴纳礼品: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为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胜收入将按照“附带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额”包装是否不包括礼品的增值税销项税?
企业提供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是根据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的;从其他国家(服务)购买的商品基于产品(服务)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礼物,彩票等形式,向个人提供现金,消费券,商品,服务等(以下称为礼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1.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物,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赠送礼物的同时出售礼物(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例如电信公司为个人购买手机信用额,上网费或购买手机等;
3.企业将根据消费积分向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赠送礼物。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给予礼物的企业代扣代缴: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公司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为累积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中标收入将按“偶然收入”的全部税率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
3.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则个人应税收入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是外包产品(服务),则该产品(服务))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年第629号)也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