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安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在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的100% 。
允许企业在作出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申报时计算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在年底时,在执行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最终结算时,请遵循本文的第一段计算其他扣除额。
(2)残疾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守《中华民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享受100%加减安置残疾人工资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已经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按月全额支付。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位于。
4.具有使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
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个体业务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在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之间,则个人所得税为减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两个佣工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三名的个人佣工(包括3名)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主管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种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