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税项,没有为礼品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无需支付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应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只有两个:
9.财产转让收入;十一,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是税法第9条,是指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第九段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可见不包括此问题中描述的免费捐赠的情况。
并且关于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接受捐赠者的资产作为税收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产无需在收款方意识到之前就征税,但在实际变现时不能从原始账面价值中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直系亲属捐赠的现金无需缴税。
礼物是指给他人的礼物或其他东西,以及礼物。“礼物”仅由一方提供,而无需被另一方接受。当财产,物品和其他客体的所有权朝一个方向转移时,这种行为就是“礼物”,它是一种实践合同。
需要与“礼物”区分开。捐赠行为通常是通过法律程序完成的,即签署礼物合同,这是一个承诺的合同。顾名思义,只要“承诺”就可以“确立”。
“礼物”需缴税。赠与税将捐赠的财产作为应税对象。向捐赠者或接受者征收的税是一种财产税。赠与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在其一生中逃避遗产税并将其财产捐赠给他人,通常与遗产税同时实施。
对于“房地产”的赠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No 1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交易的规定《关于营业税免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免税情况作了规定和限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受让人免费取得设保人捐赠的不动产,并重新转让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税收及相关合理费用中扣除财产转让收入。在收取和转让房屋的过程中付款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的20%税率计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