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付款(6300-2000)×15%-125 = 520
纳税基础2000元
3000-2000 = 1000
适用税率10%快速计算扣除25
1000 * 10%-25 = 75元
工资3000的上缴税为75元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生育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同。但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将在儿童的社会化中发挥作用。除了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外,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关系,因此其社会化有自己的特点,但只有孩子和非独生子女才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响应国家呼吁控制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
(2004年修订)《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第1款(1),(10)的唯一孩子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
(1)夫妻双方都只有一个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幸存;
(2)没有子女的夫妇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
(3)该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没有兄弟姐妹;
(4)在一对只有一个孩子离婚的夫妇之后,有一方依法与该孩子同住,没有与没有孩子的人结婚或再婚,但没有孩子。
再婚夫妇,每对夫妇都有一个孩子。如果在原始关系期间出生的孩子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书,则那些未生育或在再婚后领养孩子的子女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父母待遇。
对于已婚夫妇,一方从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了一个孩子,并获得了唯一的父母父母的荣誉证书。如果孩子在再婚后仍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则生孩子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父母待遇。生育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如下:
1.第13条修改为:“根据税法第4条第3款所指的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
2.第18条修改为:“《税法》第6条第6款第3款所述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按照合同经营的规定分配纳税人和租赁经营合同营业利润和工资收入;减少必要的支出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 ”
3.在第25条中增加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付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应缴纳。税。扣除债务人的应税收入。 ”
IV。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扣除额,是指每月扣除额1600元人民币此外,应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费用数额。 ”
V.第35条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他应按照规定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处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地方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6.在第37条中增加一条:“税法第8条中提到的全额预提声明是指预扣代理人应在预提税的下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基本信息,所支付的收入额,预扣税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已支付收入的个人的其他与税收有关的信息。
“全面宣布所有工作人员预扣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相应地调整文章的顺序。
该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