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的,由学费公司承担。然后,我们应该从单位的“职工教育支出”着手。
不是个人收入,不需要征税。
对于雇员,财政部,全国工会联合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三条提到的《关于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内:
(1)入门和转移培训;
(2)各种职业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训练特种作战人员;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如果员工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支出,企业应根据实际报销,为员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支出报销。。
对于雇员参加社会的学历教育和个人获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这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并且不能用于挤压雇员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资金。报销的费用应用作员工的个人收入。还包括个人所得税。
是否将培训费计入工资总额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区分培训类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首先,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或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岗位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通常属于企业员工教育支出的范围。工资和薪金总额为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不包括在雇员的个人收入中。具体培训项目:
1。入职和转移培训;
2。适应各种岗位的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殊的操作员培训;
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经费;
7。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支出;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自学奖励费;
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与员工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关于印发〈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 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学历教育。个人应获得学位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用于挤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资金。如果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这部分教育费用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挤出,则计入个人工资,计为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公司以培训或检查的名义产生的差旅费是从差旅公司的发票中提取的,则应按照财税[2004]的规定,按照差旅费处理。 ]第11号,应在“企业工会资助”中支付在中期支出中,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计入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