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水发[1995] 007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津贴。至于贵公司信函中列出的地区差异和各种补贴与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应从工资收入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薪金或税收的性质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1.主要内容
1.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为准),位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区,北区,巴南区,渝北区,北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地区购买物业的人是其抵押权唯一的房屋。享受财政补贴的业主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唯一的住房原则),将不再有资格获得补贴。
2.补贴方法和计算:财政补贴以补贴年为基础计算,即从业主购买房屋以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12个月为补贴年。连续类比。
在补贴年度中,该限额为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本金和利息的,按抵押本金和利息的数额给予补助;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二,申请程序
财产的所有者应在补贴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其个人所得税计入库区的地区财政局报告。并根据以下要求统一提供信息:
1.第一份抵押购买的个人财务补贴声明表(格式随附,可从地区财政局获得空白表)。财产所有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的原则填写有关事项,解释有关情况,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原始文件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保留副本)。
3.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房屋购买地区颁发的第一份房屋购买证书。
4.采购合同(应审查地区财政局的原始文件并保留副本)。
5.财产所有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合同,由地区财政局审查原件并保留副本)。
6.抵押银行认可的抵押本金和利息证明。
7.房屋产权证书的副本(由地区财政局检查并保留副本)。
8.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能够确定税收存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