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8号总统令)第4条第1款,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和国际组织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学生获得奖学金,但不在上述范围内,则应根据“偶然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奖学金不符合免税条件。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大多数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发放奖励时履行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中国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为吸引高质量的学生而提供的高额奖学金显然不是免税的,个人奖励是偶然性质的收入。因此,这些奖学金应按个人所得税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有一些针对学生赢得中国税法的个人免税规定,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年消除贫困奖”,以及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的学生参与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和组织的“长江小科学家”活动,以及参加“明天小科学家”活动的学生所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得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即5%)*法定税率
每月营业额在人民币100,000元(含)以上,每月营业额在20,000美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企业税收征管的公告》和商业家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按0,超过2万元的部分统一按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超过2万元的部分。批准的收款率的8%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不适用;批准的每月营业额在20,000元(含)至50,000元之间,且超过20,000元;核定的每月营业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之间的,按核定的1%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给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是不可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部分中扣除。自雇车主的私家车产生的燃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