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国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8:10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30 08:10
最佳答案

为什么要调整个人所得税?

《征求意见稿》建议将工资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立法机关已充分酝酿,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他们认为扣除标准是适当的。为了有效解决实际负担沉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额不足的问题,它更有利于适应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使法律标准更加合适并向前发展。外观,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最终确定扣除标准为1600元。按照这一扣除标准,纳税人的纳税额将进一步减少到26%左右,财政收入将减少约50亿元。

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

从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个是政府获取收入的基本手段,另一个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从微观主体的角度来看,公民需要纳税,其一是公民享受公共物品的相应义务,其二是调整收入差距以平衡利益分配,使富人少富,政府间接为穷人做更多的事情。贡献。它被称为“高峰切割和山谷填充”。

个人所得税具有上述功能和作用。这是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达成的共识。需要讨论的是哪个问题更重要。

从金融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政府利用公共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事,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市民得到这些产品和服务有关,有义务纳税。

当然,个人税也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因此可以向富人支付更高的税,作为向穷人的转移,但这只是数量问题。

概括而言,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形成财政收入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原因是第一,其次是收入调整功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为什么要调整

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个人收入调整税。从那时起,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对在中国有收入的外国人征收的外国税。进行此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广泛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费用(800元)。除涉外企业的个人作家,艺术家和中国雇员外,中国普通公民的收入水平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收数额很难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该法规采用了一种将综合和子项目相结合的税收模式。公民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合同和分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贡献和翻译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收入调整税。其中,前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月征收,并采用20%至60%的累进税率;其他收入则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综合收入的补助标准为400元(六个及以下),420元(七个和八个类别),440元(九和十个类别)和460元。(十一个工资区)。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率较高。改革前,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安装,运输等行业。新中国成立后至1964年,个体工商户按21级的全部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5%。从1964年到1979年,以14级的全部累进税率缴纳了工商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2%,可以另外征收1-4%的税率。改革开放后,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1980年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进行了适当调整。个体工商户可能暂时不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以及附加税的方法。该负担相当于手工业集体工业和商业所得税的8级过度累进税率负担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规定,征收管理税费的权限也下放地方。这样,全国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方法就不同了:有些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些则采用新的累进税率;有些实施了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很不均衡。

随着国内振兴政策的实施,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客观上,有必要加强税收监管。当时,税制改革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条例(草案)和临时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个体工商户分别征收所得税。为此,国务院发布了《中华民国1986年1月关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并将于当年生效。法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每个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在扣除所得税前国家允许的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税款后,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应税收入的60%。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按超额所得税额计征10%至40%的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外国人),个人收入调整税(适用于中国公民)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已经形成了中国的个人收入税。三税并存的格局。这三项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减轻社会不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稳定与统一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个人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对于个人收入,在纳税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国籍适用不同的税法,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不规范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第二,成本扣除太低,名义税率太高。无法反映轻税负担的原则和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第三,由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许多变化,税法规定的税额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和收税方法与现实生活有所不同。适应会影响公平税负原则的实施和税收监管的功能。

针对上述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0月31日审议并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3年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调整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从而消除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前后矛盾。税收制度,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标准化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