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高温补贴调节标准,是根据各地夏季温度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但是,就个人所得税而言,目前尚无免除高温补贴的规定,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工资和薪金中。
个人缴纳企业缴纳的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股息,津贴,补贴和与就业或个人为就业而获得的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部队以及各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奖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从事自谋职业的军人家庭成员应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人所得税;
(9)根据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下列专款或将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B医疗保险基金; 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
(10)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规定,国家统一规定了补贴和津贴,包括独生子女的补贴;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实施不包括补贴,津贴差异和家庭成员对副食品的补贴;育儿补贴;差旅费补贴和餐费补贴。
因此,冬季取暖费和中暑预防和冷却费应属于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并且不在豁免范围之内。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标准缴纳税款。有关税率,请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