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实施)
等级整个月的应税收入金额(每月收入3500)
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10%105
3超过4500元人民币至9000元人民币20%555
计算公式:
(每月收入3500)*相应的税率扣除=应付税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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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第600号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这些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应为扣除后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必要的支出量。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营业利润和工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工资性质的收入;减少必要支出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了7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额(元)
整个月应交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每月应交税金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