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退休人员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属于继续向社会施加多余热量并贡献自己的力量。是这样吗
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清算费用,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人员给予干部职工的生活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的工资中不包括原单位的再就业收入,包括退休后的其他单位,但是工资,工资性收入或特殊劳动报酬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再就业再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一部分要支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个人和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时间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津贴和其他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Guo Shui Han [ (2005年第382号),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符合“收入”应税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应当缴纳“工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了郭水所称的“再就业再就业”。环政发〔2005〕382号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具有长期或者连续的就业关系和就业关系; 2.员工正在休假,请病假或休假当他们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时,他们仍然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其他正式劳动者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等待遇; 4.就业人员的晋升,职称评估等。雇主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在国税函[2006]第3条中规定了该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26该费用不再是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明确条件。
因此,退休工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再就业期间的就业性质也符合Guo Shui Han [2005] 382号“退休人员再就业”文件中定义的条件,则在此期间的再就业月收入再就业期应以“工资收入”的应税项目为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应按照“服务报酬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