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员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住房和交通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没有个人所得税
首先让我们了解这六个特殊的额外推论:
初等教育
从3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到博士学位,一个孩子每月可扣除1000元,即每年扣除12,000元,两个孩子的配额增加了一倍。
儿童的教育扣除额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一个人共享,但是每年只能更改一次。
项目2继续教育
学位(学位)教育的纳税人学费为每年4,800元(本科及以下),这部分扣除额可以由父母根据孩子的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孩子扣除。按照继续教育支出不同的人,但不能同时扣除。
如果您正在接受技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继续教育,则在获得证书的那一年将被扣除3,600元。
第三大主要治疗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记录包括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和医疗保险以外的自费部分,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是严重的医疗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最高为8万元。
本节提醒大家注意保存相关帐单。
项目4首次住房贷款
应该注意的是,第一所房子是唯一的房子。在还贷期内,每年可扣除12000元,即每月1000元。
第5项租赁
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则可扣除租金费用。
扣除额与城市规模有关:
如果市区的登记人口不超过100万,则每月配额为800元,即每年9600元;
如果人口超过100万,则每月配额1100元为每年132,000;
省会城市,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城市,每月配额为1500元,即每年18,000元。
请注意,这里的租金扣除和抵押扣除是冲突的,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
项目6:抚养老人
有60岁以上的合法受抚养人,在正常情况下是我们的父母。每年可扣除24,000元。与抚养孩子不同,对于许多老人来说,这个数目不会增加一倍。
当然,独生子女也享有专属配额。如果是非独生子女,您可以与兄弟姐妹签署协议并同意共享配额,但是每个人的最大配额每年不能超过12,000。
以北京为例,如果公司职员小李是独生子,儿子在上小学,父母已经60岁以上,他没有在北京购买住房或租房,他正在学习在职研究生学位,并且可以享受他的孩子在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和老年人支助方面另外扣除了四项。
假设小李的月薪为20,000元,并且已全额支付了社会保险(应扣除五险一金2043 + 2400 = 4443元)。税制改革前,基本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2018年10月1日之后获得的工资将基于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基本抵扣额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
使用相同的薪水,个人税减少了将近58%,并且已经缴纳了一半以上的个人税。
在此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特殊特殊扣除后,儿童教育特殊特殊扣除为1000元,继续教育特殊特殊扣除为400元,房租特殊特殊扣除为1500元。元,老人得到支持。特别加计扣除2000元,共扣除4900元,则小助手一月份应交的税额为:
缴纳的税费比专项扣除前少676元,税负减轻了79.93%。
首先,我将其转移给其他人。如果有帮助,请谢谢他-----答案:我永远不会笑。
简要
款待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500万元,不超过五分之一
高于1500,则为1500万x千分之五+超额x三千分
例如,1800W为1500x0.005 + 300x0.003
工资根据新规定,2006年度所得税的可扣除工资(即应税工资)= 800x雇员人数x 6(这是2006年的算法,因为从7月1日起实施工资扣除标准) + 1600倍员工人数x6
员工福利支出。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为应税工资的2%。 14%。 1.5%
还有许多其他规定
让我告诉你一条规则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定的。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减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可以提取的储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规定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购置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要么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结汇时申报的税款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年底。
第十二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货物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和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费,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在分摊之前的分类费用储存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纳税人,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支付给总部(指同一法人总部)的费用和相关费用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向每个纳税年度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或出租收入包括房屋周转基金;
第20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联系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第26条有必要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受到酸,碱等的强烈腐蚀。或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的,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两年以上;
(3)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转让财产时获得的收入中扣除有关投资资产已转让或处置,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符合利息标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营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支付了实际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以下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并撤回,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预防部门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和冷却产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