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澄清了从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的成立。根据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制定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少至当月科技人员“薪资收入”的50%,并已支付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非营利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后的三年(36个月)内奖励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要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证注册证。
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应改进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处理,并且不应将正常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计入科技人员的职位。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财政部,税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人员获得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蔡瑞〔2018〕58号):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人员是指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为完成或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国防专利除外),具体的宣传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植物新品种权,新生物制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和税收部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三年(36个月)内奖励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要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技术进行审查和注册。合同登记机构,并取得技术合同认证登记证。
非营利科研机构和大学应改进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处理,并且不应将正常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计入科技人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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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实施本通知前,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实施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后的36个月内,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并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此通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