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服务收入根据劳务提供的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个人税的最新规定:
1,单位时间劳动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元,税率为20%;
2.每项劳务收入超过4,000元,应扣除收入的20%,再乘以20%的税率;
应交税费= 8000×20%= 1600元。
在现行的财税管理制度下,劳务付款人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即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独立从事各种非劳动性劳务而获得的收入,劳务报酬一般是按照有关合同签订合同所得的报酬,技术合同,中介合同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法》,扣缴义务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劳务费不同于工资和薪金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务活动,即通过在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任职和受雇而获得的报酬,并且就业与就业之间存在联系。因此,付款人应支付合理的费用。服务费不属于雇佣关系与雇用关系,因此,支付服务费的单位应根据收款人提交的发票列出并支付费用,否则无法计算并作为合理费用支付,并且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增加付款人。应税收入,导致税收损失。因此,收款人应到税务局申请开票,并在开票时缴纳相关税款,这样在用发票付款时,付款人不再需要代扣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 523号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首次对国家机关的培训费用(包括演讲费)进行了规定。该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税后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演讲费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在“劳务报酬”收入中,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如果4000元以上减少20%,则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为一次性收入,一次所得;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应在一个月内取得一次。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3] 523号文规定的税后演讲费是组织者对讲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获得了税后劳动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税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条例》(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将纳税人取得的免税收入额转换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如果免税收入金额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金额为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收入快速计算扣除额)×(1-20% )]÷[1-税率×(1-20%)]。因此,组织者应代扣并支付专家的个人所得税761.90元,即[(4000-0)×(1-20%)]÷[1-2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