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的税前规定
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存款是上一年员工的平均月薪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率
2.本单位每月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支付比例
3.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少于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
第二,住房公积金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允许单位和个人从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中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该数额应为该雇员上一年平均月薪的12%。
2.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其计入其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当个人实际收到(提取)原始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三件事
1.新雇用的工人从加入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存入住房公积金,每月的存款是该雇员的当前月薪乘以该雇员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比率
2.单位的新调动员工应自调动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支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款比例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4.单位和个人雇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该雇员所在城市的雇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雇员工资的5%,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能会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费率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费率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对于在1998年12月15日之后加入工作的员工,该单位最多可以提供该员工薪水的25%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率不得低于该比例的10%。员工的工资,但不高15%。
单位如何支付公积金:
旧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后,再到委托银行办理设立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为其雇员提供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雇员只能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帐,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新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并在该日期起20天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委托银行的注册登记工人要办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
合并,分裂,取消或破产的单位,应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从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变更注册或取消注册,并自行完成变更注册或取消。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
个人如何存入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付款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办理职工住房的设立或转让。存入委托银行的公积金账户手续;
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有住房审计文件。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帐或盖章程序。
预防措施:
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很重要。付款人需要按照付款规定缴纳费用,以确保公积金的顺利存入;
住房公积金既有福利又有可回收性,是现代人减压的良好政策形式。
1.住房公积金按一定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金后计算的。公积金支付的基础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雇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纳额是该雇员上一年的平均月薪乘以该雇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贡献率。本单位每月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第17条新雇用的工人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存入住房公积金。每月存款应为员工的当前月薪乘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款率。本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被调出单位缴纳工资之日起存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第十八条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费率。具体存款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中下列各项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扩展配置文件:
存款
第13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委托银行办理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程序。那个单位。每个雇员只能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详细帐户,并记录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提取情况。
第14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并在自该日起20天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注册到委托银行该部门的员工要完成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
单位合并,分立,注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应自行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在注销登记之日起20天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前往委托银行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拨或者盖章手续。 。
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付款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办理职工住房的设立或转让。存入委托银行的公积金账户手续。
第19条
个人雇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其每月工作的单位代扣并从其工资中支付。
单位应在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天内,将单位存入并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银行应当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0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不得多付或少付。
对于存有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应经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要批准,可以降低或推迟存款比率;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后,增加存款比例或偿还延期付款。
第21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22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存有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签发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第23条单位为
名员工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1)政府应在预算中支出;
(2)财政部门批准收支后,事业单位应当在预算或支出中支出;
(3)成本中列出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