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标准为3500 + 1300= 4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购置的合理住房。非现金或免赔额补贴,食品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首次获得上述补贴的次月或者该补贴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下个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有效的税收证明书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确认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