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交税的情况下如何退税?。。。
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而误缴税款,应提交并提交材料目录。
1.原件和纳税证明的复印件(核实后,原件将退还给纳税人)。
2.错误征收或错付该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详细信息申报表的副本。
3.一式四份的退税(扣除)税申请表(“企业误付款退税申请表”)。
4.对于退税申请,必须说明退税原因和退税额。
5.工资收据或银行的付款单的副本;员工的雇佣合同副本。
6.如果由于办公室,网站等原因而误缴了税款,则应随附上述单位发出的“情况说明”;应当提交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扩展数据
如果纳税人发现纳税人多付了税款,应在发现之日起10天内进行退款程序;如果纳税人发现纳税人多收了税款并要求退款,则税务机关应收到纳税人的退款申请自日期起30天内检查并通过退款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多付的银行存款退税不包括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预缴税款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依法。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纳税人同时拥有应退税款和应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先扣减可退税款和利息,如果扣除后有余额,纳税人将被退还。
1.主要内容
1.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为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i区,渝北区巴南区,北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购置住房)并通过抵押支付,而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2.补贴方法和计算:从购买房屋并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的第一个月起,连续12个月为补贴年。在补贴年度内,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被限制为40%,高于对于抵押本金和利息,将给予抵押本金的补贴;如果该比例较低,则补贴额为个人所得税的40%。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二,申请程序
1.财产所有人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局申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1)财产所有人的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报理由并说明有关情况。它还明确说明所购房屋是否是在重庆主城区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是否在重庆主城区享受政府支持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激励政策,以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房屋购买地区颁发的第一份(包括改进的)房屋购买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保留副本)。
(4)房屋财产证明副本。
(5)财产所有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查看原始文件并保留副本)。
(6)抵押银行确认的抵押本金和利息证明。
(7)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在查看了所有要求之后,财产的所有者提供了银行,帐号和帐户名(用于财务分配)。
2.有关更详细的具体处理事宜,您需要咨询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区的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