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交易 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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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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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是不是首付多一点就可以免了

出售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房屋交易的实际交易价格-原始价和相关合理费用)* 20%

可以看出,房屋销售的个人所得税与首付比例无关,而仅与总购买价和原始购买价有关。

2017年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哪些情况免征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按批准的税率缴纳,暂时将批准的税率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之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销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8号)

房屋过户减免个人所得税填报的材料有哪些

你好!1.您应该在每个地区的房地产局的大厅获得“股票房屋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以填写销售合同和交易金额(买卖双方在绘画上签字)。其次,二手房窗口进行房价评估,然后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纳税。首先转到当地税务大厅的二手房窗口,查看房屋价格。如果是非住房交易或非货币交易,则将由税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评估。房屋价格检查包括免税,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和差额税。其中,需要提供满足免税条件的文件包括卖方的丈夫和妻子身份证,结婚证书,户口簿,房地产证书,购买发票的正本和副本,其中四份已完成“仓库销售合同”,唯一的住房承诺,买方身份证原件和副本;个人所得税,全额税额和差额税额应收集的信息包括卖方的身份证,房地产证书,购买发票的正本和副本,四份完整的“仓储销售合同”,买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非住房或非货币性交易住房,由税务部门指定的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卖方身份证的正本和副本,房地产证书,购买发票,契税缴纳证书和四张完成《房屋销售合同》,买方身份证的正本和副本。3.契税窗口负责处理税款,买方拿发票和合同将契税支付到当地税收大厅的契税窗口。房子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是买家的第一套房子。该税按1%的税率缴纳;房子的面积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小于144平方米,是买方的第一套房子,税率为2%;如果房屋是买方的第二套房或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或非住宅,则税率为4%。。

房屋交易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关于住房个人销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二条。 ):金额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1)对于出售自己购买的公共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的个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出售所购公共房屋的人的应税收入是该人购买公共房屋的销售价格,从住房面积标准中扣除可负担房屋的价格,以及该住房的原始付款。房价超过住房面积标准1.支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的收入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合理支出之间的差额。

已发布的已购买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包括县)级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共住房。级)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根据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的。

(3)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筹资合作社住房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根据购买的公共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转让收入中的应付收入届时,纳税人可以连同原始购房合同和发票以及其他有效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房屋的原价,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和转让收入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1)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