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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附件一《所得税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投资者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16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取消工商注册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相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收入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的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超过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清算收入应视为年生产经营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则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资产在减去以前年度的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保留利润后,超过实收资本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