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它是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不征收股票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年和未来两年(即1994年,1995年)不对股票转让收入征收任何个人收入。《所得税》,《关于1996年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股票转让收入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股票收入个人转移的税收管理《关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自1997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个人自1994年起,继续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股票销售的个人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票转让个人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蔡水子[1998]第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财政部和国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税收管理(财政和税收)(2002年第128号)和其他文件规定,交易股票和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自其他证券交易的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