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条第6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权技术和其他优惠仅获得收入。 ”
个人对专利权转让的所有权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3条第5款:适用于财产转让收入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转让财产所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所得的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
根据税收法规,专利转让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
1.个人所得税。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个人所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为: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纳税人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为20%。
2.营业税。《企业暂行条例》税项税率表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税”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计税方法是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总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并以5%的税率计算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