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法定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款。
(3)后果(危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际双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比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负担更大繁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反了税法中关于税收中立和公平税收负担的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双重征税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势必会削弱他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热情,从而阻碍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流。
世界各国的情况表明,避免或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外国免税
在特定的法律惯例中,免税制度可进一步分为无条件免税制度和有条件税豁免制度,以及完整的免税制度和累进税制。
实际上,由于确定的法定税率的大小-完全免税系统确定的法定税率通常很小,而累进税免税系统确定的法定税率通常很大,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总体而言,完整的免税制度对纳税人更有利,而累进免税制度对征税国更有利。
(2)信用体系(外国税收抵免)
信用体系的全名应为“外国税收信用体系”,这意味着国内居民必须将其在国内外的所有应税收入作为税基,并以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然后减去它已在国外支付的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用作应纳税额。根据信用制度,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为: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国外应纳税额和中国应纳税额。
信用系统有几种不同类型,其描述如下:
1。直接和间接信用
根据信用体系中的纳税人是否相同,可以分为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
(L)直接功劳
所谓的“直接抵免额”是指为具有相同纳税人身份的国内居民规定的税收抵免。在此,“具有相同纳税人身份的居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整体上的国民居民,例如国内公司或国民个人。第二,指国内居民公司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机构或派遣组织,例如国内公司的总部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由于具有相同纳税人身份的家庭居民具有以上两种情况,因此直接信用在两种情况下也相应地表现出来:
第一种情况是整个国民的外国税收抵免。例如,甲公司由于在具有直接信用制度的国家中注册和成立而成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它从B公司获得了一笔人民币100万元的款项,用于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B国中的B公司。以美元为单位的专利转让费,且B国已对A公司的收入征收30%的所得税;然后,当国家A对公司A征收所得税时,应采用直接信用制度。
第二种情况是对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本国居民的公司提供的外国税收抵免。例如,公司A是实施直接信用体系的国家A的居民公司,并且公司A在国家C设有分支机构B。分支B在国家C的纳税年度中的营业收入为100万美元,并且具有如果依法向C国缴纳了50%的所得税,则当A国向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应考虑到B国分支机构已经缴纳的上述所得税,并直接扣除。
(2)间接功劳
所谓的“间接抵免”是指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和与外国本国居民纳税人具有一定法律股份关系的其他外国纳税人所规定的税收抵免。自由。在间接信贷中,通常有两个纳税人,即国内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它们与国内纳税人具有一定的法定权益关系。在间接信用中,“间接”的总称是指与本国纳税人具有一定法律股份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已在国外纳税,被视为外国本国纳税人。法定学位。信用。
间接抵免主要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这是因为:严格来说,本地居民公司的母公司和外国居民公司的子公司是采用不同国家税法的纳税人。因此,与纳税人相同的直接抵免作为必要条件不适用于母公司(该国的居民公司)为从外国子公司收取的股息而支付的税款。间接信用具有母子公司之间税收抵免的功能。
2。全额信用和限额信用
所谓的“全额抵免”是指一种制度,该制度规定从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在国外居住的国民所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在完全抵免制度下,居住国的居民所得税抵免额是国外居民支付的全部所得税额。
所谓的“限制抵免额”是指一种系统,该系统仅允许以居住国的法定所得税率在国外居民的收入中支付国外居民支付的所得税。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实施税收抵免的国家都受到限制抵免,因此限制抵免也称为“普通抵免”。
(L)信用等值:在居民居住国的所得税率与居民为其外国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所得税率相同的条件下,居住国居民的税收抵免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2)贷方余额:在居民居住国的所得税率高于居民为其外国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所得税率的情况下,该所得税居住国居民的信用>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3)多余抵免额:如果居民居住国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居民为外国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所得税税率,则居民的所得税抵免额在居住国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如果有信贷余额,有两种法律制度可以使居民进一步受益于信贷余额。这是前向结转系统和后向结转系统。
根据结转制度,在有信用余额的情况下,具有信用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在其信用余额的范围内,从信用余额的年份开始从其居住国获得税收。在法定期限内,由于外国税收抵免,外国税收抵免支付的税款已在居住国支付。
根据向后结转系统,如果有贷方余额,则拥有贷方余额的纳税人可以使用贷方余额来弥补出现贷方余额的年份在落后期的法定期限内,产生的信用额度过高。
在限制信用中,根据限制的不同方式,您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限制信用方式。
(L)国家信用额度
次国家/地区信用额度=某个特定国家/地区/国家/地区的应税收入与该国家/地区的所有应税收入X税基(居住国和该国家/地区的应税总收入)X国家/地区的所得税居住地
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额的主要特征是,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居民纳税人的抵免额彼此独立,并且无法调整。
(2)子项目限额信用
子项目信用额度-国外特殊项目的应税收入/居住在国内外的特殊项目的总应税收入×税基(居住在国外和国内的特殊项目的所有应税收入)x居住国(对于特殊项目所得税率子项目抵免的主要特征是,针对国外居民纳税人针对不同特定项目的税收抵免彼此独立,无法调整。
(3)综合限额信用
综合信用额度=国外应税所得总额/国内外应税所得总额x税基(国内外所有应税所得)x居住国的所得税率综合信用额度的主要特征是:居民所有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均作为信用额度计算。
(3)外国税收减免
扣除系统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本国纳税人的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系统。根据扣除制度,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国内外居民的应税总收入-国外纳税人的居住国的税率。
扣除系统与免税系统的基本区别是:
首先,居民纳税人已在国外缴税,这是实施扣税制度的前提,但不是实施免税制度的前提。
其次,尽管扣除制度和免税制度都降低了税基,以避免达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目的;但是,在扣除系统中,减免是已经在国外支付的税款,而其中,扣除额是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系统与学分制之间的基本区别是:
首先,在扣除系统中,国外居民支付的税款将从居住国的税基中扣除,因此税基减少了;但在信用制度下,居住国的税基减少任何东西。
其次,扣减系统通过减少税基来达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目的,而免税制度则通过减少应纳税额来实现这一目的。
(4)外国税收减免
首先,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率;
其次,居住国的应税收入中仅包含一定比例的外国收入。计算公式为: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外国收入xX%+国内收入。要计算一定比例的国外应税收入,计算公式为:
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国内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外国应纳税所得额×税率×X%。
一般来说,减税制度无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际双重征税。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的普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增长的增长点。但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外资企业已经仔细研究了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划了集团的内部财务节税计划,并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逃税。据介绍,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违法手段避税,每年造成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如何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值得理论和实践部门探讨。
1.外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1.使用关联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1)通过建立控股外资企业来转移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我们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具有“两个目的”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而且与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海外关联公司相互服务时支付更多的劳务费,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或利用其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减少产品的出口,从而转移利润。价格,造成虚假损失以逃避税收。
(2)设备价格上涨,投资成本膨胀。为了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一些外国商人将技术转让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一些外国公司还利用其有利的条件在国际市场上掌握信息,使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了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将陈旧的设备作为新设备进行了报价。通过提高设备的价格,外国投资者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还会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
2.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些外国商人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避免国家征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一些外国商人在“两次减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改变了工厂名称,搬迁了工厂或划定了自己的主要车间,从而将一家老工厂变成了几家新工厂。但是,产品品种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它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成本。根据我们的税法规定,工程运营的承包费用应在扣除部分材料价格后征税。因此,一些外国投资者试图在工程承包中尽可能提高材料价格,降低人工成本,并将人工成本转换为材料价格,以扩大材料补贴和减少税收。也有一些外国商人以第三方的名义将劳务和合同材料转包以减少税收。
(3)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各地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营业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的保税区和生产地点,并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4)误报财产损失以避免税收。中国税法规定,转让或处置财产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计入当年损益。外国人使用此规定来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在税前列出损失,但未考虑加工收入以减少税金。
(5)减少股票融资并扩大贷款融资。根据中国税法,股东通过股票投资获得的股利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预先扣除。投资者以贷款形式赚取的利息可以分类为财务费用,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了避免税收,外国企业利用两种融资形式之间的税负差异将本应投资于股份的资金转换为贷款,人为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并降低了企业应税利润。
3.利用中国的税收漏洞避免税收。
(1)使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一些外国商人通过少报居留时间或利用中国地区之间缺乏联系的优势,在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并达到仅承担有限税收义务的目的。
(2)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不执行重力原则,对于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与上述机构无关的来自中国的收入将不算作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或绕开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和出售商品的外资企业;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而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其业务利润,避免税收。
2.国外避税的原因
外国投资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寻求高利润或实施全球商业策略。外部原因是:
1.地方政府太宽容了。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的评估只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它也为没有未来发展的项目打开了“绿灯”,给外国投资者将来逃税和逃税构成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优惠的外国投资是税收优惠,不能严格执行,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对外国投资缺乏信心,从而导致避税。
八。关联原则
关联性原则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抵扣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获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与纳税人获取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首先,与取得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扣除税前的政府债券等买卖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出售给职工的房屋折旧支出等:第三,是个人消费和支出的质量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高级管理者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中,应纳税所得额的非相关性支出仍然比较普遍,并且减少非相关性扣除额的潜力仍然很大。
九,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仅在内容和金额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成本或费用,否则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税收调整中。当无关联方以公平价格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最终的谈判结果通常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但是,当关联方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以高于或低于公平交易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并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视为违法。合理性原则。权利进行了合理调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添加反避税条款,以进行合理的税收调整。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计算应税收入额,而与支出是否实际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或无关。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不允许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被政府没收的罚款,罚款,滞纳金和财产损失,非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费用等在税前扣除。应当指出,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扣除费用和支出。对于收入,作者认为,收入不应受到合法性的限制,也就是说,所有收入都应包括在企业总收入的税收中,无论该收入是否合法。收入仍然是非法收入,可以部分纠正司法不完善的情况。
第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在取得时应以实际成本计量,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财产付出的实际现金和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尽管价格变化会影响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账面价值或财产的应税成本。历史成本基于原始文档,这是更客观的。它可验证且易于获取,因此可用于公司所得税计算。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则除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委托贷款减值,存货减值,长期投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等准备。;仅当每个财产发生实际损失,永久或重大损坏时,才可以将未按历史成本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根据历史成本确定每个财产的应税价值后,如果对每个财产进行增值评估或以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获取收入,则只有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和处置收入进入应税办公室:只有在缴纳所得税后,才允许该物业根据对增值和公允价值的评估来重新确定应纳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历史成本计税。
XII。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这个原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合理划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之间的界限。如果支出的收益仅为一个纳税年度,则应将其视为获利支出。在支出发生的年份允许扣除税前扣除;支出的收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应当视为资本性支出,当年不允许直接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及其他项目逐年征税摊销前。
如果企业正在计算应税收入。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未正确分配。资本支出应计入收入支出。它将低估资产和当期收入,导致当期费用的超时差异,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以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支出应包括在收入支出中。它将高估资产和当期收入,从而导致低估了当期支出的时间差,从而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增加,并提早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当年投资资产等的支出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会计原则。
的原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方法应在纳税年度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期间保持一致,并且不能更改。这是因为公司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库存评估方法和其他会计计算方法,则应税收入的结果将直接受到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一次纳税如果在这一年中随意改变会计方法,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避税或节税甚至逃税的目的。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更改会计方法。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能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方法的变更以及变更的累积影响,并附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工厂)批准的文件。董事)会议和其他类似机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变更计算方法的原因和程序,变更计算方法前后的连接是否合理以及计算错误进行重点审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说明会计方法变更的原因。尽管提供了解释,但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该变更没有合理的业务和会计要求。除更改计算方法前后的不合理联系以及计算错误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因计算方法的变更而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中国应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补充这一原则。
XIV。相应的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同一交易或同一事件。如果扣除是在付给企业税款之前,应将企业的收入作为收入征税;如果将所得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企业扣除相应的税款。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对相同的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则可以扣除税前的利息支出;因此,贷方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税款。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将其非货币资产的一部分投资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该法人股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股票,并在其非货币资产中购买部分非货币资产。经营活动中,应分解为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以及对两项经济业务的投资均应按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确认,折旧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某些规定未根据此原则进行监管。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定,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视为企业呆账;但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规定,按照相应调整的原则,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已逾期,应将相应的税收调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按照相应的调整原则加强税收法律体系,使企业所得税整体上更加协调合理。
2.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不善。首先,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善。中方移交了海外购销权,未能有效遏制外国商人,使外国商人可以利用它们。其次,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商人的管理不善,客观上是对外国商人避税的一种纵容。
3.中国的外国税法规定并不完善。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以不合法的形式减少或避免其纳税义务。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出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中国外汇管理不完善导致避税。作为跨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必须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和销售活动,并跨境灵活分配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外汇汇出利润受到各种限制,使外商在汇出收入时感到极为不便,为他们提供了便利。避免税收的机会。外国投资者使用转移定价促进资金转移,客观上导致“成本和费用流入,收益资金流出”的避税结果。
5.外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薄弱。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人员薄弱,征收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外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是相互限制的,并且尚未形成协调的运行机制。。
3.中国的反避税措施
1.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
(1)完善中国的外国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中的漏洞。税法是征税双方都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消除避税行为的基础。鉴于上述几种避税方法,应修改中国税法中一些不完善的规定: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措施应有助于实现中国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吸引外资的目标; ②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以防止外国公司伪造新企业,欺骗其减免税。文章; ③逐步统一国内外两套税制,将“一般优惠原则”改为“特别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特殊的外资优惠待遇,引导外资进入中国急需的能源。和运输基础设施;关于债务比率,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弱资本”避税行为,应明确规定资本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出部分所承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征个人所得税。
(2)完善反避税法规。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预防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反避税的普遍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在避税方面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控制转让定价,加强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收纠纷时,为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举报和提供证据,并规定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应遵循税务机关的决定。确保税务机关在立法期间有足够的处置权,以促进有效和有序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此外,为了防止外国商人借用国际税收条约的规定来逃避中国的税收,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附属服务组织等活动的范围应受到立法的限制。它是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行使税法规定的征税权。同时,立法中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馆藏管理。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涉及多种方法。除建立和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层次税收征管者进行税收征管。
(1)提高收集和管理的质量。中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提高税收征管员的素质。我们不仅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而且要重视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熟悉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 ,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收。搅拌。
(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抵制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反避税经验,重视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及时发现避税行为,如使用不当申报和不当账户处理等,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
(3)建立国家税务信息数据库。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各国和国际上税务机关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早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商人的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商人和外国人的跨地区商业活动。人员,以及住宅搬迁的情况,以方便相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
(4)加强对外国商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内部的遏制机制。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要加强企业外各管理部门与外商管理的合作,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隐瞒,欺骗等非法避税行为的外国商人,将受到严厉制裁,例如暴露,高额罚款,减免优惠待遇等,使外国商人害怕非法避税,不采取行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