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和仓储费(称为购买和保险费)通常是针对A-ding或A-supply材料计算的,没有固定费率。在一般的工程示例中,根据所购买和存储的材料的总价收取2-5%的费用;如果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笔费用,审计单位可以扣除。
合同明确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在结算完成后,发现甲方材料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发现部分材料供不应求,超额损失金额超过固定金额。供应量超出固定金额的部分是否退还(项目结算报告已审核并盖章确认)
1,b
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国家税务,海关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复议,但而不是同级政府。
2,c
税收范围纠纷,退税纠纷和逾期滞纳金都是税收行为。诉讼前必须重新考虑税收行为争议,扣押扣押措施不是税收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3,bcd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您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则您应当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们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国务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
4,abcd
扣押某些股票商品是一项税收保全措施;
扣押生产机械和设备是一项税收保护措施;
增加滞纳金不是强制性的税收保留措施;
罚款是行政处罚。
5,c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所谓“供应物资”建设项目,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建设单位仅提供建设服务的项目。对于A物料的税收处理,政策应相对明确。但是,由于在如何处理A提供的材料方面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带来了发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分两部分解释A饲料材料的税收处理。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和每个人都将解释有关如何对A物料征税的相关规定;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讨论从A物料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的计费问题以及相关的税收处理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1部分:有关A物料征税的相关规定A物料征税的问题主要是指对A物料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论纳税人从事建筑,维修和装饰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项目所用原材料的价格以及其他材料,动力。 。“营业税”“建筑业”税项包括以下几项:①建筑,②安装,③维修,④装修,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设,③维修,④装修三项中的补给物资A纳入营业税范围。其余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操作。对于其他工程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1号财税字[1995] 045号规定:“纳税人在建筑业和建筑业中从事其他工程业务。安装工程运营,无论如何结算,营业额应包括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电价。因此,剩下的就是“安装”项目。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安装项目主要涉及设备和较少的材料。但是,实际上,如果A缴款涉及安装项目,则税务机关通常还要求将营业税纳入营业税中以收取营业税。因此,无论施工方和施工方如何结帐,摘要都是一句话,答:这些材料必须纳入建筑公司的营业税中以征收营业税。税法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更改“合同工程”建筑材料来购买原材料。,从而逃税。
以上是一些有关对A物料的营业税征收的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有关A物料的营业税问题的新规定。每个人还必须注意的:
1. A提供的设备不收取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将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项目的产值,则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格。不作为项目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税[2003] 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列出。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设备,它与我们的供应材料有什么关系?实际的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A提供的材料,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 2003年财政税》第16号的规定,设备不包括在营业额中以收取营业税,但必须将物料纳入营业额中以收取营业税。因此,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材料和设备之间的差异。这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通常很困难。例如,像光缆和光缆一样,每个人以前都可能将其视为材料,而第16号通函被定义为设备。另外,16号文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设备,这对于解决纳税人识别材料和设备的纠纷非常有帮助。
2.在装修项目中,A物料将不再纳入营业额以收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 114号通知关于纳税人以承包劳务形式提供装饰服务的规定:“纳税人以承包形式提供装饰服务。,根据实际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以及其他收入(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和设备),确认应纳税营业额。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因此,在“建筑业”税项中,只有“建筑”,“维修”,“安装”和“其他工程运营”项A物料需要纳入建设方的应税营业额以收取业务税。
第二部分,A物料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我们说过,A用品引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如何开具由A用品产生的A发票的问题,以及随后的税收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A喂料的会计处理,我们用一个案例说明:案例:某企业委托建设单位建厂,项目总成本为1200万元,其中: A饲料原料是200一万元。
我们主要分析施工方(即A物料供应企业)的会计问题。
从市场上购买物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相对清晰:
借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定企业不是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而是获得普通的发票。然后,企业将这200万材料提供给施工方进行工程设计。当企业向施工方提供材料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此处讨论的关键。在当前的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200万元预付帐户
贷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无论由谁提供材料,总工程造价是多少?包括所有材料价格和项目总成本在核算中,所有材料都包括在加税后的项目总成本中,即项目成本为含税价格。在确认总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将项目的总成本视为建筑商应付给建筑商的价格。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现金时,支付预付款。同样,当施工方将施工材料交给施工方(我们称为A物料)时,也应视为预付款。只有一种以现金支付,另一种以实物支付。在没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支付,预付款账户的最终结算金额应为200万元。
2.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款:建设资金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施工方认为我向施工方购买的材料用于我的项目,因此在发放材料时直接计算在建工程符合法规。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如何处理A物料的会计没有非常明确的法规。在企业惯例的会计处理中,一些施工单位采用第一种供应方法,有些则采用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只要能够为第三方会计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即可。两种会计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个施工方的建筑业发票问题:模式1:在此模式下,施工方未输入项目,因为它是在发放物料时由预付款帐户核算的。因此,施工方应向建筑业开具1200万的发票,并支付1200万的营业税。
模式2:在此模式下,由于施工方在发放物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发放最终发票时只能向建筑业开具1000万的发票。开票将导致这样的情况,即200万材料被复制到施工方的成本中。但是,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无论建设方是开征1000万还是1200万,必须将供应物资纳入建设方的税收计算营业额中,以征收营业税。甲方必须收取营业税1200万元。,这与模式一相同。
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建设方而言,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负都不会改变,但仅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其开票金额是不同的而已。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种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可转让性决定了施工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上至少部分地转移给了施工方。因此,对于建设方来说,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将A物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无需开具发票。由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这部分未开具发票的A物料,施工方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和缴纳营业税,而施工方甚至会在项目预算中确定项目成本,没有提到这部分A的补给料税收已计入项目总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设方更喜欢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是,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多风险。我们知道。至于建设方的会计处理,建设方是A物料供应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并要求施工方补缴税款,施工方将只付款,甚至承担因逃税而受到惩罚的风险。无论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缴纳营业税。对于A补给品不加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与施工方协商或寻求有关工程管理部门的解决方案。
如此看来,问题似乎已经变得更加明显,无论施工方对A物料的会计处理采用方式1还是方式2,都不会对施工方的付款产生影响营业税(在理想条件下)),这只是发票金额的差额。在方式1中,施工方按1200万张发票,方式2中按1000万张发票。
但是问题还远没有结束。在考虑了施工方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考虑施工方的会计和税收问题。
模式1,当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贷款:预收款项200万元
当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用于项目时
借款:工程建设合同造价200万元
根据项目进度确认合同毛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款:工程建设-主营业务合同成本毛利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建筑企业存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公司开具建设发票,金额为1200万元,账面收入确认为1200元。但是,对于200万个A部分的供应物料,由于物料它由施工方购买并提供给施工方。发票必须开具给施工方,并由施工方核算。对于材料的这一部分,建筑公司无法获取发票,因此无法输入成本。对于这一部分,如何扣除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案:1.施工方为A物料的发票成本,在工程完成后由双方完成合同,并且施工单位将依靠项目最终报告和施工方提供的已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已包括在施工方的建设成本中,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一些州税务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也就是说,建筑公司的自付费用将转售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最终向建筑公司开具总发票以进行结算。税收当然可以扣除。这样,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材料的发票,但施工方必须支付材料的销售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筑单位购买的材料最终将由建筑单位用于建筑单位自己的项目。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转售业务征收的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某些税务机关通常不认可第一种处理方法。他们认为只能计算发票。实际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企业产生的相关费用只要是如果它是真实的并且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处的合法有效凭证不仅涉及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建设企业获得的项目最终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已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为了避免与某些税务机关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些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建筑单位在购买材料并申报抵扣时会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然后以原价向建设方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如果没有差异,请不要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单位都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在方式2中,施工方在发送材料时直接计入了项目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并在以后将其用于项目时不进行任何核算。此时,施工方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因此200万个A的供应材料无法获得发票成本就没有问题了。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缺乏监督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也可以减少对A部分供应品的营业税。
有利。但是,施工方还需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本身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则建设方必须缴纳A物料的营业税,甚至根据逃税行为对其进行处罚。在建设成本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向建设方征收税款,最终只能自行负担。
因为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物料供应A没有明确的法规,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以上两种模型都是可行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模式,以便能够很好地涵盖供应物料的税收范围。因此,一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该项目,不允许建设方直接根据商业发票直接输入项目成本,而必须取得建筑行业发票才能输入项目成本。否则,由于未能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这部分成本不能折旧和扣除企业所得税。当然,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还值得商question。但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因税收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避税问题,则第一种模式也会更好。因为,当施工方发出供应物料A时,这些物料并未立即用于项目中,而只是从施工方的保管权转移到施工方。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施工方发出材料,则将其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材料并未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仅包括在内。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且,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施工方将不对收,发的物料进行任何核算处理,不利于工程中供应的物料的使用和监督。因此,模式2不符合会计和实际管理的要求。但是,考虑到由于税收监管不力引起的避税问题,模式2似乎更好。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由建设方承担。
由于该模型对税务机关有利,因此它也对企业有利,而无需考虑由于税收监管不力造成的避税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如何处理建筑企业A供应的问题。成本问题。我们认为,根据项目最终报告和施工方提供的采购材料发票清单,使用施工公司输入成本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实际上,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承认这种待遇。根据转售模型,从施工方到施工方的物料销售发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