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离岸所得税仅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地区的离岸注册地提供。比较特别的是香港。
离岸金融中心意味着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除了本币之外,还逐渐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因此,机构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外币存款和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统称为离岸金融。也就是说,在任何国家,地区和城市中,主要外币都是交易(或存款和贷款)的对象,非居民是交易对象,由其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组成的银行体系可以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
以欧元市场为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是一个自由交易且不受监管的自由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是批发银行业务,具有大量存款和贷款。交易对象通常是银行和跨国公司。它的业务通常是引进外国资金,然后再将资金借给国外。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机构进行投资。
从理论上讲,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可以分为三类:
1.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式离岸金融中心。它的特点是:操作货币是外币,市场参与者可以操作离岸金融服务和自由市场操作。没有任何管理上的限制,也无需申请金融机构的批准即可开展离岸业务。
2.在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经营离岸业务的国内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提出申请。经营境外金融服务可以免除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并享有预提税和地方税的豁免权。离岸业务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外币或本国货币,但离岸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具有单独的帐户。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已经通过法律手段推测和培育了一些特别松散的经济区,使国际人士可以建立一家国际商业公司这些区域通常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或离岸司法管辖区。所谓离岸公司是指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当前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西萨摩亚,安圭拉等。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
离岸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主要差异。与通常根据营业额或利润收取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政府仅向离岸公司收取年度管理费,而不会征收其他税费。除了税收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都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信息,持股比例,收入状况等,均具有保密权。如果股东不愿意,他们可能不会披露。另一个优势是,几乎所有主要的国际银行都认可这类公司,例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开发银行和法国的交通银行。“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户,这在金融运营中极为方便。
通常,此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具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资产丰富的个人经常将海外离岸公司用作金融工具。
离岸金融中心的兴起对中国的跨境资本流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这种现象使中国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使用巨大的金融资本,而又不会过度增加风险。在过去的20年中,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证券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是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但是,通常的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投资方法与中国首选的直接投资方法相抵触。西方投资基金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此为载体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从而可以实现最终投资者的高流动性偏好与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偏好的统一。其次,这种趋势有利于中国利用外资进行创新,例如投资基金,企业并购以及基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但是,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地位上升也对中国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1)为腐败分子和不道德的商人提供挪用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的方式。大多数大型现代企业是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两个分开的权利”的企业。公司),因此存在代理风险,控制管理权的经理人可能会侵犯股东的资产,而控制控制权的大股东也可能会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由于当前的中国商业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代理机构的风险相当高,离岸金融中心为此类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挖空。第二种是隐瞒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并以较低的成本占有公共股权。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3)引起潜在的投资纠纷。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扬荣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4)促进公司欺诈。据我们了解,企业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便利进行的欺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产的虚假增加。典型案例是意大利Parmalat公司欺诈案。欺诈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是因为离岸金融中心的特征不透明。第二是错误地提高了运营绩效。公司业务绩效的虚假增长通常是为了列出恶意的“圈钱”,但业务绩效的虚假增长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更高的税费。如果企业对离岸公司使用离岸税务中心的免税待遇,则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绩效。这种财务欺诈现象非常普遍,以至于香港已经组成了一站式财务欺诈“上市承包商团队”。
近年来,大陆的私人公司通过在百慕大和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在海外上市。在赴香港上市的私人公司中,这类海外注册公司占大多数。自2001年底以来,一些在大陆上市的海外私人公司因财务舞弊而受到质疑,其中一些已被确认犯有商业罪,所有被质疑的私人公司都是在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
(5)转移财务风险。中国是利用外资的大国。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万户,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014.71亿美元。随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增长,外资企业的信用风险问题越来越明显。
一般来说,为了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倾向于增加债务比率,因为当投资回报率高于利率时,债务可以增加股东的资本回报率;汇率风险使本币资产和本币负债匹配,并更加重视东道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但是公司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债务比率,因为随着债务比率的上升和财务风险的增加,其融资成本(贷款利率)也会上升。因此,对于追求激进商业策略的公司而言,如果他们可以向公共和金融机构隐瞒其真实债务水平,则将有助于他们在不提高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扩大融资规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具有不透明“优势”的离岸金融中心无疑是最佳选择。借助离岸公司工具,集团公司可以将其控制之下具有较高信息披露义务的子公司的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的总体债务水平较高,而集团的总体债务水平较高未知。就中国而言,外资公司依靠离岸公司来开展高负债业务,并最终拖欠了向中国金融机构借钱给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债务。这样的情况远远没有结束。本集团及其子公司亚洲制浆造纸(APP)债务危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