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强制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个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任何方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目的是减少缴税。是恶意勾结,损害国家利益,应该无效。但是,避税条款的无效当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条款都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组成部分的效力,则其他组成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作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卖方,不可能假定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而部分条款无效。销售合同仍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实际协议执行。
在以名称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内部关系,即名人与名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外部关系,即名人或名人出售房子给第三者与第三方建立销售合同关系。
首先讨论按名称购买房屋的内部法律关系,即按名称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中国的合同法没有将房屋购买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名称,因此它是非典型合同,即匿名合同。名称上的房屋购买合同着眼于名人与名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名人在他人的同意下由名人购买房屋并以他人的名义注册。它的法律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当指出,按名称购买房屋的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获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且还具有积极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以借款人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借款人仍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惩罚权。另外,以名字购买房屋不是阴谋。在串谋的虚伪中,表达者没有提出意图的真实意图,而亲戚知道并达成了共识,因此当事双方之间的意图无效。在以借款人名义购房的合同中,借款人确实具有以另一人的名义注册房屋的法律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名人也是一种许诺,两党达到了真正的意义。因此,按名称购买房屋不同于串谋。
判断自用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是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法规可以分为有效性型禁止性法规和管理型禁止性法规。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而后者与公共利益无关,应有效。在这方面,应根据当事人订立房屋购房合同的名称判断: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政策性住房,则由于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 ;如果其目的是规避购买限制政策,或信贷政策应有效,因为它不会违反公共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合同均无效:
(1)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中若干难题的会议纪要”
10.识别和按名称购买房屋的处理
如果某名名人(注册人)对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应向他解释,他可以提出合同并要求该名名人处理房屋转让为他注册手续。
北京市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外壳,两限外壳等为有住房困难的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以该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上一指南第6(2)条。
在房屋撤退纠纷中,被告为两方之间的关系辩护,以名义购买房屋。法院应说明可以通过房屋转让登记程序提出反诉。如果该党坚持不提出反诉,则应辩护是否建立供审判和审判。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试行”(试行)
第16条违反相关政策和法规向名人借钱,以名称购买诸如受保障住房之类的受政策保护的住房,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这些名人倡导确认所有者的所有权。房子或双方之间如果协议要求注册人注册房屋所有权转让,则通常不支持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