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原材料,项目中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材料包括电价,但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13)电缆,光缆和组成管道用于通信线路工程与传输管道工程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头,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项目均为设备,其价值不属于包含在项目中应纳税营业额。其他建筑和安装项目的应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具体设备清单可以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