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销电话费和差旅费,不要在工资表中
2.所有补贴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仅在计算保险基数,活动时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工资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第一条,个人是外国人应从投资企业的投资和就业中获得的工资,薪金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如果上述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薪金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则支付的薪资海外联营企业应外商投资企业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收集和申报有关信息,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关法律规定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对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或在税收协定期内183天内连续或累积生活的个人的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第1条第2款和《税法》的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第七条,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或在中国连续或累积地连续或累计工作在第183天,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但未由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支付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个人,只能由中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支付。雇主支付或由中国机构负担的工资和薪金的声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在中国以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至第30条:额外扣除是指在扣除2,0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月扣除29元人民币第2800元手续费。额外扣减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定居但在中国以外工作或受雇以获得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实施后,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华侨和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