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单位支付的部分。
雇员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得少于前一年雇员平均月薪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存款比例。具体存款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则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存款人的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建金[2005] 5号)和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在此范围内。超过上一年度员工平均月薪的12%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从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其工作所在城市上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各地的有关规定。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出部分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