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建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因,可以将您的款项设置为优先债权,并且可以在一般债权之前偿还
1. A公司的破产不影响原始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是:《信托法》第52条。信托不得因客户或受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布破产而终止,也不得因受托人辞职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受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是:《信托法》第39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受托人终止其职责:(3)被依法撤销或宣布破产; 2. A的儿子去世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 A的儿子去世后,信托财产被用作继承。
让我试试。有限的英语水平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理解将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的故事是:有一个名叫戈登·史密斯(Gordon Smith)的富人,汉诺威(Hanover)公司的所有者。汉诺威总资产为200万美元]是“史密斯家庭信托”的受托人,这是“自由支配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包括戈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埃里卡和两个未成年孙子女。
信托财产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年初,戈登本人因心脏病住院,因此埃里卡(Erica)接管了他的信托事务。埃里卡(Erica)认为,在当前低利率市场环境下,遵守现有的投资策略会减少信托收入,因此她决定将部分信托基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请在此过程中讨论汉诺威,埃里卡和当地银行的法律地位。
现在讨论:首先,国际信任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本地信任法律和法规,全球信任的原理相同,监管法规不同,并且没有特定的规则;在我的讨论过程中,很多是针对国内的信任的概念来自,一定会有偏差,请注意这一点。而且感觉不完整,很多信息不足。
1.关于建立信托:显然戈登是负责人,汉诺威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整个戈登家族。问题是:
(1)戈登(Gordon)委托给汉诺威(Hanover)管理的信托财产是否与汉诺威(Hanover)的固有资产分开?还是直接将其作为资本注入汉诺威,或者汉诺威是通过信托基金成立的,用于这种家族信托?
在国内法律环境中,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开。只有当有客观证据证明受托人没有尽职调查并且信托财产受到损害时,才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其固有财产,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以下事实:信托财产(包括信托主体和信托的预期回报)受到损害。但这在国外可能并非如此。
但实际上,戈登只是汉诺威公司的“董事”,并不强调他是汉诺威公司的“所有者”。也许还有其他股东。
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成立后,汉诺威成为受托人。戈登(Gordon)是公司的最高经理,担任信托公司的信托执行经理。负责具体的信托事务管理,并制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戈登)和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通过信托合同等来规定;信托执行经理戈登与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根据汉诺威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系的规定,相应的戈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由汉诺威承担。
3.委托信托执行权。由于戈登生病,埃里卡接任。如果埃里卡本人也是汉诺威的雇员,并且从汉诺威的内部授权获得了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管理程序,那么相应的埃里卡就成为汉诺威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里卡的结果和法律责任也应由汉诺威承担。否则,戈登信托公司执行经理的权力下放会出现问题。如有问题,埃里卡的结果和法律责任应由戈登和埃里卡共同承担。
4.汉诺威或信托的责任。没有上下文比较。在这部分中,更难理解的是埃里卡从当地银行借来的500,000个受保实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则取决于当地法律和法规;似乎不允许国内信托直接负债。扩大信托基金的规模只能通过增加信托收益的份额来实现。如果是汉诺威,是否意味着汉诺威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财产混合在合同中,汉诺威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Erica个人,那么她将亲自承担损失。从理论上讲,汉诺威公司和信托公司都不负责。但是,埃里卡显然是利用这种财务杠杆来实施自己的投资策略并增加信托财产的价值。有点乱。
5.初步结论:
(1)汉诺威是受托人,埃里卡是汉诺威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埃里卡(Erica)的投资策略应由汉诺威(Hanover)预先授权。如果投资失败,汉诺威将承担某些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证据。
(2)首先,埃里卡(Erica)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应在汉诺威接受相应的待遇。
(3)作为债权人,但当地银行似乎受到戈登个人信用的担保,它应有权收回戈登和埃里卡的个人资产;如果该个人资产是信托财产,则可以受益当信任终止时,将监视并收集此人的帐户。
(4)埃里卡(Erica)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拥有的信托收入(包括本金和预期收入)已折旧。信任终止后,埃里卡(Erica)和其他受益人协商如何共享。它与汉诺威和银行无关。
(5)如果汉诺威公司本身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那么信托的终止是否意味着该公司首先进行清算?
以上。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