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通过分批确认成本和收入来抵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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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的披露》第二章关联方
第3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而在同一方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下的两个或多个方构成关联方。
控制权是指确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及从企业的业务活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并且仅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共享控制权的投资者一致同意时存在。
主要影响力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它无法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4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企业的母公司。
(2)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由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企业实行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5)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6)该企业的合资企业。
(7)企业的关联企业。
(8)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和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可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者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企业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家族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由个人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投资者的直系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5条只有与企业具有以下关系的当事方不得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企业进行日常交易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企业进行大量交易并具有经济依赖性的个人客户,供应商,加盟商,分销商或代理商。
(3)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资企业的合资企业。
第六条仅受国家控制但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