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麻烦
如果股东以自然人的名义借款
个条目
借入其他应收款1,000,000
贷款银行存款1,000,000
非常清楚
但是,由于它是自然人借来的,因此无法为您开具发票。只能使用借条(怀疑有白色条带到达仓库)。支付最佳证书后,董事会同意贷款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并且该贷款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贷款单要求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在进行年度审核时,审核单位将核实金额,如果贷款是真实的,则不会有大的问题。
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借贷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个人股东的自由借贷应缴纳营业税。如果股东在年底前未归还公司资金的免费借用,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借钱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发生向他人借贷资金的行为,都应视为贷款行为,并按照“金融保险业”税项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只要既不归还个人投资者,也不用于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公司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投资者的股利和股利所得中借入的非生产经营贷款,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税收风险是个人股东使用自己的房屋或汽车抵押银行,然后将其借给公司使用。公司代表股东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股东从银行借款。银行发行的利息单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税务局不认可预支税款的成本。
鉴于上述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首先,公司应为个人股东的贷款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 777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应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两倍,同时前往当地税务局核算发票。同时,股东必须支付借入公司资金的利息(可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免费或必须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将从公司借入的资金退还给公司)。
其次,投资者不能将公司资金用于消费者支出或财产支出,否则企业将其视为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置个人财产或其他财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规定,企业应当投资购房。和其他财产,并将其所有权注册为个人投资者和投资就家庭成员而言,无论所有者是免费交付财产还是将财产交付给企业,本质上都是企业对个人的实物分配,应将其视为投资者从股息,股息和支付中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的个人资产折旧,不扣除企业所得税。
第三,如果股东从银行借款,然后将资金借给自己的公司使用,则他必须在贷款合同的“资金使用”栏中指出该公司已被使用,然后与存入银行银行贷款直接转入公司的公司帐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发行的利息单是个人股东的名字,但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税前扣除利息。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12条关于扣除个人贷款和利息的规定企业招致的问题规定:“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和企业使用其资产抵押(个人与企业必须有相关协议)的情况,贷款直接转给银行。企业账户,利息支出由借记企业帐户后,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