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收入经批准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如果征费不免征,则必须经当地税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
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对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施征收,返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方法。(财税[2007] 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财税[2007] 92号)
5.国家对从事自营职业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并支持残疾人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开展自己的事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照料营业场所和其他方面,并按照规定免征管理,登记和许可管理费。 。国家为在一定时期内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开始自己的事业的残疾人提供小额信贷和其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