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联营企业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如何计算在企业所得税之前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我们应该先扣除金融企业同一时期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然后计算超过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的部分,还是先计算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债务投资和股权投资,然后减去超过金融企业同期的比例?贷款利率部分?[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当事人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税法及其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计算,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额上限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1)债务投资和股权投资该比率不超过2:1(财务5:1)。
(2)不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税法对这一利息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应允许企业扣除以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纳税人获得关联方贷款应遵守税收法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率(注:金融企业的债务比率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的债务比率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的贷款超过上述债务比率除财税[2008] 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扣减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No。 2)做出进一步规定。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是否达到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通常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了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上确定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应视为权益,相关收益计入所有者。的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