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款:其他应付款-收款和付款
付款时
借款:其他应付款-收款和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账户收取方式:
收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
支付托收款项时
借款:其他应付款
付款方式:
借款:其他应收款
收到付款后
贷款:其他应收款
扩展配置文件:
收取和支付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
1.房地产企业收取的特殊住宅维修基金
蔡水〔2016〕附件2,附件2,(二)非增值税项目第四点指出:房地产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住宅专项费维修资金。
2.经纪公司服务中的收款和付款
财税〔2016〕附件2,附件(3)销售。(四)代办经纪业务,收取总价和超价费,扣除代收委托人代销的政府资金或管理费。从委托方收取的政府资金或管理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公共机构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财税[2016]附件1第36条第10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收入,不得视为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和代收费用不包括在应税范围内。
但是,上述情况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收取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含省级)监督(打印)的财务票据,不适用于一般企业。
因此,代表政府收取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不包括在应税范围内,无需支付增值税,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