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论文3000字,国际避税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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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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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为何成为国际避税重地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频率越来越高,跨国公司发展迅速。跨国公司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跨国公司在各国广泛使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来避税,这严重影响了各国的财政收入。因此,许多国家~~~~~~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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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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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体系的宏观检验

摘要]在中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

制度,并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共财政与政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法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鉴于此,请尝试

迫切需要完善我们现行的税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这不仅仅是建立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金融体系的需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

是的。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基本税法;实体法;程序法

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税收法律。

系统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目前的税收

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设和法治不相容,而且

这也与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机关的分离和制衡相抵触的宪法思想背道而驰。因此,完善中国税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紧急和必要。

1.中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法律部门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组合而形成的系统有机体系

统一的联系方式。[1]它应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不应省略,否则它将不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法律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是法律部门,它具有系统的特征。它需要完整的法律类别,严格的结构和内部协调。所有方法

法务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并与之保持一致,并且每个法务部门还必须由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法规和实施规则组成

完成的结构。鉴于与法律制度定义的一致性,税法制度应表示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个国家不

一个统一的整体,由相同的税法和法规组成,并与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们的经济

由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当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

的某些问题尚未达到建立完善和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收立法基础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为中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基础。现在

宪法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项规定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含义

商业法规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征税,这似乎是不合适的。

第二,税法原则体系尚未建立。在现代国家中,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所有一般原则应为法律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缺乏税法的基本原理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授权系统是不合理的。中国现行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和《税收法》。《

收款和管理法》,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引起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拥有很大的酌处权。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

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宪法,基本税法率的指导下建立并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秩序,基本税法主要是关于税收实体法和关于税法基本问题的税收程序。

秩序法具有一般指导的规定。中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税收制度必然要跟随经济体制改革

不断变化。一方面,基本税法的制定可以为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指导,使其遵循既定的普遍性。

全世界应用的原则进展顺利;另一方面,即使实际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仅需要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而

仍然可以保证税法和基本税法的稳定性。(2)以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建立复合实体税

法律制度。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反的征税模型。它是对应税对象进行多税种和多层次征税的系统。复合税

系统不仅在不同的税收对象上包含不同的税收,而且在同一层次的税收对象上包括多种类型的税收。选择主要税种

选择不仅应基于实际经济情况,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营业税是中国最大的,因为其广泛的税收收集和稳定的税收来源

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增强,并逐渐上升到最大。

税种。因此,税收立法应将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法律之一。[3](3)完善中国的多层次,设备齐全的税法体系,以完善

的有效性水平和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确保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的国家目前

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以税收法律为补充。这种方法有许多缺点。有鉴于此,中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

一种基于税法并辅以税收行政法规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税收构成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构成。税收的构成意味着与税收有关的基本事项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根据公立学校

的观点,即税收的基本规则,即在宪政或宪政宪法阶段,与税收制度有关的最基本问题是预先预见的

决定和公告。[4]税收涉及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世界各地的宪法都有税在某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中,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

法定原则。

在中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宪法》仅在基本公民义务部分中作了规定

“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并且宪法未明确确认税收法制。因为它没有说明公民的应纳税额

它必须依法生产和执行,并且未说明纳税人应依法征税。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税收

《税收征管法》规定,征税,暂停税收征管,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使税收法制仅在法律上建立,而不是在宪法上建立,尽管

的积极意义也值得认可,但由于排名较低,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同时,这不是税收法律原则的完整列表

。在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已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税收大国。“传统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立法的集中化和中央政府对资源的统一分配效率低下

的。根据地方经济和税收来源,最好在确保中央税收立法权主导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情况,财政收入和支出需求以及经济发展目标和其他客观条件,相应地调整了税项和税率。[11]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

的责任心和参与感也有助于调动当地的热情并促进当地的发展。同时,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法规还需要

法律权力来规范本地收入行为。

2.遵循权威集中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税收实际上剥夺了其部分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何机关均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免费收取金钱,更不用说

必须被迫收集。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般税法;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地方税法

机关的税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实施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严格监管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方

由负责税收立法的机构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12]中国目前有一个国家行政机制

关于侵害税收立法机关立法权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制,应在税收立法中执行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要执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守授权立法

的限制。

(4)制定基本税法

基本税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

目标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税法。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在其他国家税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领头人。《基本税法》确定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并共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制度。

系统。《基本税法》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实施。同时避免每种税收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解释规则。《基本税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内容

矛盾为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在中国实施《基本税法》的立法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税法的主要规定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税收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系统”。主要规定

在中国已经征收和即将征收的税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原则;

等待。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来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

权力冲突和区域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则,方法和方法。第四章“税收管理”。税务机关的主要规定

税务机关的状态,权限和职责,组织和管理系统。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的资格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的收集与管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方面。

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果没有税收管辖权的规定,那么不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就不会有争议

有规定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核查,调整,减税,免税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

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撤销税等权利的具体程序,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15]中

在税收减免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收纠纷的双重前提,即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或

提供担保),然后再进行重新考虑,进行诉讼。在双重前提下,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这样的两倍

重新定位它也是不经济的,这增加了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成本,并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没有钱或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没有资格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而且还可以彻底

已失去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因此应将其取消。关于税收代理法,中国于1994年发布了“税收代理临时办公室”。

法建立了税收代理系统。税务代理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非常重要。

由于我们的税务代理机构起步较晚,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税收代理作为代理的问题。必须指定税务代理

是具有独立身份的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此外,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有关税务机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部门法规,法律效力不高。

3.提高税收法规的技术水平。要解决中国税法体系混乱的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外,还必须

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统一税法名称设计;

第二是标准化税法结构的设计;第三是使用严格的法律语言。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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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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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刘建文·WTO之下的中国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