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银行贷款的财务顾问费应视为财务费用。
根据“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如何在公司帐户中列出”,“财务顾问费用”可以包含在“财务费用”中,但不能包含在财务费用中花费支出。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3.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1)如果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并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费用来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则可以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在同一期间计算的金额。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之和的5%以内扣除。
(2)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之和”。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额在10%以内。
已动用了所有自有资金,如果没有利息支出,则应扣除上述方法。
上述具体适用比例应按照省人民政府以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有其他贷款,则本条(1)和(2)中所述的两种方法不能用于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4)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调整为可抵扣的财务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财务顾问费”可以包含在“财务费用”中,但不是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