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信托基金受法律保护,破产无力偿债,继承可以避税
梅艳芳的家人是否信任失败案例?为了避免母亲挥霍和欺骗的风险,并确保母亲可以享乐,梅艳芳在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统治继承本身。
此案已被许多家庭信托公司广泛传播,作为说明家庭信托收益的典型案例。但是,在梅艳芳死后的岁月中,她的母亲多次对信托公司提起不合理的诉讼,要求解散信托并直接控制巨额遗产,并产生高昂的律师费。信托公司缴纳律师费后,称信托财产无法支付美美养老院的租金,美母被开除的情况很差。梅艳芳建立信托的初衷仍然没有成功。许多人将此视为“家庭信任的the难”。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拥有的财产(以下称为固有财产)不同,并且不应包含在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所谓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无关的性质,主要表现为:
1.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受托人(信托公司)已解散,撤销或破产,则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财产。
2.客户端的信任属性独立于客户端的其他属性。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系统,可以保护受益人避免由于客户的破产或债务而失去其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客户的信任资产或同一客户的不同类型的信任资产彼此独立。这是为了保护每个客户的利益以及同一客户的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的利益,而不是由于一种信托财产的损失而危害其他信托财产项目。
因此,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但您提到的信托收入是信托公司已支付给客户的收入。该收入已到达受益人的帐户,与信托公司无关。
就像您在银行购买有资本保证的资金一样。银行将保护您的本金,但是在支付利息期间,他们将无法控制您如何使用此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