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业的减免率为15%,化妆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的减免率为30%。烟草业不予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4条除非另有规定,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支出和业务促销支出。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财税[2009] 72号文件补充规定,化妆品生产,医药生产和饮料生产(不含酒精生产)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烟草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扣除广告费用有以下三个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除非财政,税收另有规定,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国务院机关(企业)收入的15%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 2012年第48号第1条:企业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精制造,下同)中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企业)收入的30%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 2012年第48号第3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
这里所谓的销售是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销售(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认定销售收入。但是,它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收入以及投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广告扣除标准
(1)从限额中扣除的行业,但医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除外商场除8%之外,其余的一般行业为2%,超过该比例的部门的广告支出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
(2)全扣除额行业,即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和其他业务的高科技企业,互联网站点以及从事高科技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注册在纳税年度内,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扣除广告费用;上述需要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新兴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市场拓展特殊时期的企业广告费用扣减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减或适当增加。
3.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额的基础
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额的依据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它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和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
4.扣除前几年的广告费用
如果企业在上一年度中有未扣除的广告费用,则可以将其并入当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的实际广告费用,但不能超过广告费用的年度扣除上限,即:(当年发生的实际广告费用是上年末扣除的广告费用)≤企业的年销售(业务)收入×适用的扣除率。如果当年发生的实际广告支出与上年末扣除的广告支出之和小于公司年度广告支出的扣除额,则本年发生的实际广告支出为从上一年度末的广告扣除中扣除支出总额扣除税前;否则,按照广告费用的扣除额扣除,未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