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境外报告和所得税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适用《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或《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收问题[2009] No. 2)第84条规定的居民,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应附有“受控外国信息报告表”。请在5月31日之前在在线申报系统或税务局完成申报。
根据中国会计制度,《所得税法》第24条提供的信用范围内的外国独立财务报表或符合《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在税务局提交纸质财务报表。
附录1:《所得税法》第45条由居民控制,或由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和中国居民控制本法如果由于合理的业务需要而未分配利润或减少利润,则应将上述利润中应归属居民的部分计入居民的当期收入。
附件2:《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 2号)第84条中国居民股东可以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的外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符合以下条件不用考虑不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利润作为股息分配金额,这包括在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收入中:
(1)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国家(地区)成立;
(2)主要从活跃的商业活动中获得收入;
(3)年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