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真实案例,跨国公司避税资本弱化

提问时间:2020-04-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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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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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避税的真实案例?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部分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避免反向税收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地国家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真实案例

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公司有关联的关系。D公司和E公司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设计了该小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许多公司的分阶段成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确认D和E隶属于每家公司集团后(国税发[2000] No. 84):关联企业的贷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约604万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行为已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被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所采用。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应引起重视。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定义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由于不计息,在美国境内90天以内的股东应付款期的部分不包括在贷款资本中:在股东享有的90天以内的部分应在90天以内。(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某公司股东提供的贷款,即使公司贷款资本总额与总股本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额,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疏资本化税制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认购),预留公积金,已分配留存收益超过上一年的储备金。在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按比率为25%。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是:(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总贷款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90%或更多的股权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国内外法人,在日本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内资法人(适用于从外国关联公司大量借款的法人) )。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日本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但是,那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出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费用,应予以处理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疏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仅对资本稀疏规定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企业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它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率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率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股东为对象进行计算。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通常是由于特定股东的过多贷款和出于避税目的而投资不足。违反了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第三者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