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根据试点期内根据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税收”部分下增加了“用于增值税改革增加的销项税额抵免”一栏,以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除销售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相关主题应根据业务运营的类型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改革,销项税额减免)” ”根据实际已付或应付金额与上述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开立账户,借记“主要经营成本”等科目,并根据以下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在期末进行一次性帐户处理的企业,在期末,应扣除根据当期销售额减免的营业税额,扣减“应付税款” -应付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抵免额减少销项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试点期间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扣除销售金额并减少应付款项增值税应直接抵销“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应付款中扣除应纳增值税额或应付及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科目,并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进行一次性账户处理的企业,期末将扣除当期允许销售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借方“应纳税额-增值税额”,以及请记住诸如“主要业务成本”之类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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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改革前的锚点处理
首先,让我们分析在营地改革和增加之前,上述案例应如何处理会计和税收问题。在营地改革之前,至少有一半的涉税业务在税收和会计方面被错误地处理。
处理的核心是收入的确认。这必须细分为:确认会计收入,确认公司所得税收入和确认营业税收入。从三个方面来看。
①关于业务的会计判断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它不应仅基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
因此,会计收入的判断不能基于合同,投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基于业务的实质。谁提供劳工服务?施工队为建筑业提供劳务,施工队收入为1000万元。该建筑公司未提供建筑服务,因此无法确认建筑业收入的一分钱。同时,建筑公司提供锚固服务,因此应确认锚固服务收入80万元。
②为确定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务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因此,从事建筑和安装活动的人确认为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因此税项上不会有差异。会计对双方的所得税均不加调整。
③为确定营业税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依法经营的,被依法者应当依法纳税。专职人员应以专职人员的名义在外部进行经营,并应负有法律责任的,依附人为纳税人;否则,被附人是纳税人。 “注意,《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几乎复制了这一规定。
可以看出,营业税不是在看“营业实质”,而是在看“合法形式”。在锚定模式下,运营名称和法律责任均为附属建筑公司。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建筑公司。,票据抽屉也是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区别。
此外,请注意,建筑公司收取的80万元扣押费是为提供附带的劳务费而收取的款额。该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税项目,必须根据服务行业缴纳营业税。由于施工公司还应确认80万元的会计收入,因此对接费的营业税和会计处理没有区别。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之前,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呼叫业务:
①建筑公司在收到甲方的1000万元工程款并记入“其他应付款”后,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计入3%的建设及安全税30万元。向服务业发票建设队扣除了80万元的征费,确认为征费收入,计征5%的服务税4万元。-为简单起见,它不计算附加值,也不影响本文的分析。
哇!建筑公司是否缴纳了两个营业税?施工队不交任何营业税吗?
无需大惊小怪,这是规则。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税。
②施工队收到了建设公司的920万元项目资金和80万元发票,并根据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确认支出80万元。话虽如此,无需计提营业税。